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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科研成果考核中论文作者单位有效标注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09访问量:641

 

关于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
科研成果考核中论文作者单位有效标注的补充规定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研究生指导教师,各研究生:
因国内外主要引文索引或数据库收录时,均将论文的通讯作者单位作为该引文索引或数据库收录的统计单位,国家科技情报所对高校论文成果的统计现均以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为统计标准,所以对《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科研成果考核标准(暂行)》(校通知[2006]177号)文件中论文作者单位的有效标注作如下补充规定:
1、 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对其科研成果考核,在符合《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科研成果考核标准(暂行)》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论文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为东南大学,其他要求与原文件相同。
2、本《补充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3、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院
20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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